| 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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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1-13 14:08 文章来源:磁县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中共磁县县委 磁县人民政府
关于印发《磁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》的通知
各乡(镇)党委政府,县直各单位:
《磁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》已经县委、政府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中共磁县县委 磁县人民政府 2006年5月26日
磁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,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,促进全县经济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、市优惠政策,结合磁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商、外资是指磁县以外的所有客商和资金。
第二章 土地政策
第三条 兴办生产性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,在县城规划区内按每200万元1亩的比例无偿提供土地,在县城规划区外按每100万元1亩的比例无偿提供土地。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的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,特事特办。优惠供应的土地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,超出部分由企业按区内5万元/亩、区外3万元/亩购买。
第三章 税费政策
第四条 外商投资的生产加工企业,从获利年度起,三年内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部奖返企业,三年后按50%比例永远奖返。
第五条 外商投资的生产加工企业,增值税的县财政留成部分,五年内由县财政按50%比例奖返企业。
第六条 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政策。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所涉收费全部免收;投产后实行限额收费,即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,均按低限征收;没有浮动幅度的减半征收。
第四章 引资奖励
第七条 引进无偿资金实行财政奖励(政策性资金除外),按引资额的5%—10%予以奖励,即到即奖。
第八条 对引荐生产加工企业成功者实行财政奖励。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(含500万元)以上,按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引荐人0.5%—1%的奖励;其中属于境外资金的按1%—2%奖励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的认定。凭银行有关原始单据、资金使用证明、企业营业执照和审计机关核准的相关证明,由认定委员会认定。
第十条 凡投资额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或国内外知名企业,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,还可实行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政策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磁县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。
主题词: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通知
中共磁县县委办公室 2006年5月26日印发 (共印160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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