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《磁县鼓励投资兴业的最新规定》 |
|
| 2008-05-30 18:40 文章来源:磁县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磁县关于鼓励投资兴业的规定
⒈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,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/亩的生产项目。
⒉凡固定资产投资及投资强度达到上款规定的项目,待项目投资到位后,由县财政按2万元/亩的标准给予补贴,并按规定颁发土地使用证。
⒊项目投产后,根据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实际留成部分,5年内由县财政按前两年50%、后三年25%的比例给予企业补贴。
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政策。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留成部分在建设期免收;投产后实行低限征收。
⒌对属于国内外500强、国内外驰名商标、高新技术、税收贡献大、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,可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。
⒍经营性投资项目和扩建的生产项目(不包括房地产项目)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⒎本规定自2008年5月29日起执行。
投资咨询:商务局招商办 白银海 13832035682 0310-2323011
|